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杨妮亚)贷款到期续签合同,为何保证人“全身而退”?是什么操作让银行数百万巨额债权“悬在空中”?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引发金融行业广泛关注。因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核心条款,一家银行数百万的担保权益化为泡影。
贷款展期酿纠纷,担保责任成焦点
2021 年 3 月,慈利某银行与生安赛某公司签订了一笔 500 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同年 9 月 1 日到期。为确保债权安全,卓某出具了《保证承诺书》,李某华出具了《共同债务人承诺书》,二人皆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借款到期时,生安赛某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无力按时偿还贷款。
面对企业的还款难题,银行与生安赛某公司协商,决定将还款期限展期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但在这一过程中,银行却疏忽了一个关键环节 —— 未要求保证人卓某和李某华重新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以确认其对展期后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随着时间推移,生安赛某公司最终仍未能清偿债务,银行无奈之下,将生安赛某公司、卓某、李某华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偿还本息共计 400 余万元,并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明规则,保证期间成关键
法院经审理后,将案件的争议焦点聚焦于卓某、李某华的保证责任是否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自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在该案中,原合同明确约定的还款日为 2021 年 9 月 1 日,且约定的保证期间为 2 年,这意味着保证期间至 2023 年 9 月 1 日届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在此次纠纷中,银行与生安赛某公司单方面协商展期,并未取得保证人卓某和李某华的书面确认,因此,保证期间仍应按照原合同计算。
此外,慈利某银行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才提起诉讼,此时距离原合同保证期间届满日(2023 年 9 月 1 日)已过去半年之久,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认定卓某、李某华的保证责任已消灭。
银行失权遭败诉,巨额债权陷困境
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生安赛某公司需偿还借款本息,慈利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于慈利某银行要求卓某、李某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慈利某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银行因自身操作疏忽,痛失四百余万元的担保权,巨额债权仅依靠生安赛某公司的抵押物及还款能力来实现,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案例敲响警示钟,法律风险需防控
这起案件为金融机构、保证人以及普通民众都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规范展期操作刻不容缓。在贷款展期时,如果存在保证担保,务必重新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或签订补充协议。该案中,慈利某银行正是因为忽视了保证人的权益,未遵循法定程序,才导致四百余万元担保权落空,遭受了重大损失。在日常业务操作中,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严谨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确保每一个业务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而丧失实体权利。
对于保证人来说,及时确认责任范围至关重要。保证人需时刻密切关注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一旦发现债务展期或发生其他变更,应主动、及时地确认自身责任是否延续,切不可因 “被动展期” 而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在签署任何保证文件前,务必仔细研读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在保证期间内,若发现主合同出现变动,应积极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沟通,以书面形式确认自身责任范围,留存相关证据,防范可能出现的超期担责风险。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了解 “保证期间” 规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责任。这就提醒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个人出借人,都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明确主张权利,否则将可能面临权利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后果。
该案主审法官强调:“保证期间是法律为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利益设定的‘权利保质期’。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丧失。普通民众作为保证人时,亦需留存相关证据,防范超期担责风险。” 法院通过对此案的公正裁判,既保障了抵押权的合法实现,维护了银行在抵押物范围内的权益,又严守保证期间制度,确保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侵害,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性。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应以此为鉴,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活动,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